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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生态环境治理不成轻忽伦理规范

  • 文章来源:宿迁泰斯特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  发布时间:2021-5-14
  •   近期,湖南省委宣传部在《湖南日报》陆续推出24期“热点话题谈心录”。其中在“我省如何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治理”这一期中提到,早在2月3日,省政府印发《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》,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、省直30多个职能部门、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机构的环境保护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,使得环保责任“各归其主”,以后谁履职、谁失职,一目了然。

      先不论生态环境治理,我相信任何一个领域公共政策的落到实处,并产生预期效果,实现政策的外部正效应,都必须正视“责任”二字,或者说强化责任意识,将履责与问责、责任与制度有效结合起来,形成治理的最大合力。否则,治理决策再如何优化,一切都将是空中楼阁。而强化责任意识,首先得正确理解“责任”的内涵,树立正确的责任观。

      在我看来,责任意识是一种根植于伦理规范上的行为自觉,建立在致力于增进自身及社会整体幸福感的前提之下。换一句话说,强化责任意识即意在确保决策与行动坚持“良善方向”,进而促进人与自然、人与社会等方面的和谐发展。并且,从治理策略层面说,无论是事前警醒、事中监督还是事后诫勉,都只能说是纠错治标而非治根,治根则要唤醒人的自觉与担当意识。惟有责任意识先行,治理政策或规约措施才能真正发挥效力。

      不可否认,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,关注并用行动响应生态环境治理,都是在顺应各项努力最终的价值指向,即塑造秀美的湖湘生态“高颜值”,使民众及后代子孙尽享“绿水青山”带来的生态福利。如果说仍然有企业或个体无视生态治理,甚至是有意规避责任,任意排污或做出一些有损生态和谐的行为,这不仅仅是法理难容,更要受到伦理道德上的严厉谴责。

      所以在这一意义上,我始终认为,生态治理除了建立健全的并能落到实处的硬性政策,更要形成一股普遍认同的伦理准则。一旦社会中的个人都有了自觉维护生态环境的意识,再加上群体的伦理规约,如同一只“无形的手”在指路或纠偏。当每一个人的点滴努力渐渐汇聚,秀美的湖湘生态“高颜值”也就自然而然形成。通过强化责任意识,将个人内在约束与群体外在影响这两方面的规约力拧成一股绳,以达标本兼治之效。

      尽管从强化责任意识,发挥伦理规范这一只“无形的手”的功能,是生态环境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,然而如何转化责任意识为实际行动力,仍然是需要社会各界坚持不懈,配合政府决策的一项系统工程,也需要一个不断教化宣传的普及过程。其实,在热点话题谈心录中也明确提到,一方面生态环境治理不是某一部门或某一群体的“独奏曲”,必须依靠社会各界各群体齐心协力,另一方面更希望“每个公民自觉采取低碳、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,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损害”,这也正是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要突出伦理价值、建立伦理规范体系的现实诉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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